股东间的股份转让需规范
来源:周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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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因债务纠葛被乙公司申请强制清算。因甲公司管理混乱,账册、公章等资料均不知下落,在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乙公司起诉设立甲公司的四位股东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一百五十余万余元。
庭审中股东丙出示了其与股东丁之间的股权协议,要求自己免责由丁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庭审理查明,该股权转让协议是丙丁私下签订,未在公司和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丙的免责理由因此未被法庭和乙公司认可,丙在本案中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最后丙、丁均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调解结案。虽然理论上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向丁追偿的权利,但实际上因丁无赔偿能力,丙最后放弃了追偿。
如果丙丁间转让股份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的话,丙的损失是不会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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